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 录
序 言……………………………………………………1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2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4
第四章 学生……………………………………………6
第五章 教职工…………………………………………8
第六章 管理体制………………………………………10
第七章 教学系(部)……………………………………18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20
第九章 校徽和校旗……………………………………21
第十章 附则……………………………………………21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江西省机械职工大学。2004年6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11月,江西省机械科学研究所成建制并入学院。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Technical College of Manufacturing。学院法定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18号,设置有艾溪湖、上海路和丁公路等校区。
第二条 学院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育德教能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治校方针,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服务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致力于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学院奋斗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国内知名、办学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己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制造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型、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举办者和主管单位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政府核定的招生计划,自主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学生。
(二)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按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以及本单位的资产设施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开展继续教育,开展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指导、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依托学院科研技术资源平台,坚持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努力发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对人才培养、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坚持教学科研互动,推行产教结合,实现教学、科研双促进。鼓励教师、科技人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发挥优势、促进教学、促进科研、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发挥学院资源优势,积极参与行业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攻关项目,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地方政府开展技术项目推广,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位培训,做好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十七条 发展和繁荣校园文化,弘扬和践行学严行正、用心制造的校训、文明诚信、务实奋进的校风、尚德精业、身教善导的教风和励志进取、好学笃行的学风,实施全面素质教育工程,加强精神文化、环境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二)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由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良好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以及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命。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学院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学术造诣较高、作风严谨、办事公道、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内专家中遴选,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由院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议学院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标准与方案、自主设置专业,以及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学术标准,并提供咨询意见。
(二)指导学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审议学院教学、科研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按规定负责对教研、科研立项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结题鉴定。
(三)组织评定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著作、教材(讲义)和各类教学或科研成果奖等,评定对外推荐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推荐省内外、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调查、评议和裁决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学院学术发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七)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等重大改革方案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七章 教学系(部)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系(部)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 系(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教学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教学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五十五条 教学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六条 教学系(部)设主任1名,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系(部)重大问题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本系(部)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党群团等事项的,由教学系(部)书记主持,其他由教学系(部)主任主持。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院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按照规定应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依据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三条 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财务部门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章 校徽、校旗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徽主体造型为同心圆环图形(见附件一),分别以绿色和紫色作为圆环底色,其间镶嵌白色字体,圆环之间上半部分为学院名称,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环内图案由“学严行正、用心制造”的“学”字演化而来,采用典型的螺母形状,象征制造业,又似一本打开的书;标志的类圆形和笔画共同构成一个张开双臂的学子形象,寓意志存高远、展翅飞翔,又如一棵破土而出的幼苗在老师的辛勤哺育下长成参天大树。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见附件二),旗面以白色作为底色,中央印有校徽,下方为学院的中英文名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学院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院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可由院长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对本章程的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并授权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徽
附件二: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