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党字〔2015〕4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社会地位,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江西省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每年教师节对长期从教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1.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任教累计满30年(含3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
2.在我省乡村学校(指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含20年及以上)的在岗一线教师。
(二)条件
符合《中华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
从教年限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其计算办法如下:
(一)按其从教当年当月起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教龄;
(二)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三、办理程序和时间
(一)办理程序
1.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高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对照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如实填写《江西省长期从教荣誉证书申报表》(附件1)。
2.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认真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在当地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江西省长期从教荣誉证书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审批。
3.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审核各地各校上报的申报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江西教育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名义颁发“长期从教荣誉证书”。
(二)办理时间
1.为长期从教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活动每年6月起开展。
2.各地各校7月底前汇总报送符合条件的教师。
3.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批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指定专人于8月底到省教育厅领取荣誉证书。
4. 9月10日前,各地各校将证书发放至每位教师。
四、工作要求
1.为长期从教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是国务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鼓励广大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到基层任教、到乡村任教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时将荣誉证书发放到每位教师手上,将这件好事办实、办好。
2.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长期从教尤其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从教20年以上和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资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广泛宣传长期从教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3.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认真组织填写《江西省长期从教荣誉证书申报表》、《江西省长期从教荣誉证书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汇总后加盖公章于7月31日前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省教育厅师资处。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