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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来源: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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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1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各系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 审核本系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并接受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班为单位的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和普通学生代表3至5人担任成员,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并报系评审工作组备案。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 认 定 标 准
第七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困档、困难档和一般困难档等三档。
第八条
特困档(一档):烈士子女、孤儿、本人残疾或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父(母)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病或亡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特别贫困的情况。
第九条
困难档(二档):本人残疾或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父母离异、父(母)残疾或患病、家庭享受低保、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贫困的情况。
第十条
一般困难档(三档):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多子女等造成家庭一般贫困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学院在籍学生是学生生源地政府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户子女的,根据本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全部作为建档对象,并按上述认定标准确定贫困档次。
第四章 认定和建档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国家资助政策宣传手册(内含《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由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含生源地政府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户子女),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需提交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需要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初,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启动学年度认定和建档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资助评审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班级评议小组认真进行评议,评议采用当事人回避方式。
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档次以电子稿及纸质稿(组长签名)形式报系认定评审工作组,同时上交本班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建立班级家庭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根据班级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系评审工作组要认真进行审核。
系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系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公示通过后,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电子稿及纸质稿(加盖系公章)形式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各班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建立系家庭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学院家庭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将各系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十九条
每学年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对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重新核定困难档次;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坚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和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赣制职院字[2007]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6月16日
上一条:
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民法总则》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高等教育出版社检索系统使用的公告